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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金融机构入驻鼓励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 - 06 - 30 来源:瑞丽市人民政府网 阅读次数:1042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农场管委,市直各单位,省、州驻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金融产业集聚创新发展,深化金融领域开放,促进德宏片区建设,经瑞丽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金融机构入驻鼓励和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金融机构入驻鼓励和扶持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以下简称“德宏片区”)金融产业集聚创新发展,深化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促进德宏片区建设,根据《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德宏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德宏片区的以下金融机构:

(一)经“一行二会”核准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

二、入驻奖励

(一)经“一行两会”核准的金融机构入驻奖励

对在德宏片区内新设立总部或将总部迁入德宏片区内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等金融机构,按实缴资本金的2%,分五年进行等额奖励,后续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1.5%,分五年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在德宏片区设立以上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结算中心的,按实缴资本金的0.5%,分三年进行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金融租赁公司入驻奖励

对新注册成立总部或将总部迁入德宏片区内的金融租赁公司,按实缴资本金的2%,分五年给予等额奖励,后续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1.5%,分五年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德宏片区外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德宏片区内设立独立子公司,按实缴资本金的1%,分三年等额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其他类金融机构入驻奖励

1.对新注册成立总部或将总部迁入德宏片区内的基金投资机构、信托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按实缴资本金的2%,分三年等额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德宏片区外的基金投资机构在德宏片区内设立独立子公司,按实缴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新注册成立总部或将总部迁入德宏片区内的商业保理公司,按实缴资本金的2%,分三年等额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德宏片区外的商业保理公司在德宏片区内设立独立子公司,按实缴资本金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注册成立总部或将总部迁入德宏片区内的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按实缴资本金的0.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德宏片区外的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在德宏片区内设立独立子公司,按实缴资本金的0.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励

(一)注册地在德宏片区的公司上市

1.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分阶段奖励,其中:对有明确的上市计划,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已与证券机构签署有关协议,并列入云南省“金种子”名单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已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期并经辅导券商内核会审核通过的,给予700万元奖励;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给予600万元奖励。

2.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参照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要求和安排给予奖励。

3.“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云南省的公司,给予1000万元奖励。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成功上市后给予1600万元奖励。

(二)注册地在德宏片区的公司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注册地在德宏片区的公司成功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给予50万元奖励。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程序办理,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资金融机构除外)。

(二)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对入驻德宏片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以上两项政策叠加,内资金融机构入驻德宏片区,前5年可减按9%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5年可减按12%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资金融机构入驻德宏片区,前5年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5年可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按年进行考核奖励

每年安排200万元奖励资金,分类进行综合考评并予以奖励。每一类机构按3:1确定奖励名额,最多奖励3名。

(一)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制度

根据实缴注册资本(30分)、存款金额(30分)、贷款金额(30分)、存贷比(10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5万元。

(二)对证券类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制度

根据实缴注册资本(50分)、业务总量(50分)以及帮助德宏片区内企业上新三板、主板或创业板挂牌上市(加分项)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5万元。

(三)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制度

根据实缴注册资本(40分)、增量(40分)、增速(10分)、有效投诉率(10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奖励10万元、第三名奖励5万元。

(四)对其他类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制度

根据实缴注册资本(40分)、业务总量(40分)、控制风险(20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奖励10万元、第三名奖励5万元。

六、其他优惠政策

(一)享受瑞丽市总部经济政策。入驻德宏片区金融机构,由瑞丽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引进的金融机构对瑞丽市经济实际贡献程度,给予企业瑞丽市级分享部分不低于50%的奖励。

(二)入驻德宏片区金融机构个人年缴税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在瑞丽德宏片区实际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存部分的数额,予以全额补助。

(三)对于帮助德宏片区引入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由瑞丽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引进的金融机构对瑞丽市经济实际贡献程度,给予5-100万元不等的奖励。

(四)对入驻德宏片区的持牌金融机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无偿提供德宏片区金融产业服务基地300㎡办公用房;非持牌金融机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无偿提供德宏片区金融产业服务基地100㎡办公用房。各金融机构业务发展需要,须增加办公用房的,增加部分3年内给予租领补贴10元/㎡/月。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