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金融机构入驻鼓励和扶持暂行办法》
一、制定《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金融机构入驻鼓励和扶持暂行办法》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云自贸组办发〔2020〕1号)和省自贸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金融专题组工作会议要求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以下简称“德宏片区”)金融产业集聚创新发展,深化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促进德宏片区建设,根据《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德宏片区实际情况,制定《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金融机构入驻鼓励和扶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金融机构入驻鼓励和扶持暂行办法》共包括七个方面二十一条内容,分别从办法适用范围、引入机构分类奖励、资本市场奖励、享受财政扶持、对金融机构发展奖励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及办法有效期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了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德宏片区并获得“一行两会”核准的金融机构及其他创新型类金融机构。
第二部分“入驻奖励”的奖励标准主要是结合片区实际情况,设定了按照引入机构的实缴注册资本金分类分比例进行奖励。
第三部分“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励”内容主要是来源于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19年7月23日出台的《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考核兑现。
第四部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享受瑞丽地区西部大开发所得税及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五免五减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部分“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按年进行考核奖励”主要内容是由瑞丽市财政局每年安排奖励资金,对瑞丽市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综合考核后给予的奖励。
第六部分“其他优惠政策”主要是根据金融机构对瑞丽市经济实际贡献程度,给予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以及第三方引入机构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及无偿提供办公室用房。
第七部分主要是明确了执行办法的时效。
三、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拟定后,先后征求了瑞丽市财政局、金融办、投促局、公安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人民银行瑞丽市支行等九个部门意见,经反馈人民银行瑞丽市支行、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个部门均无意见,财政局、金融办、投促局、税务局结合分类范围、奖励金融、财政扶持等3个方面提出了6条修改建议,经管委会审议后对部分建议修改内容进行了采纳,形成了《金融机构入驻鼓励和扶持暂行办法(送审稿)》。6月4日,市长主持召开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会议同意该《办法》。
四、文件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9日施行,试行期为3年,有效期至202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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