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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 - 08 - 08 来源:商务部网站 阅读次数:1006次

商务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资函﹝2018﹞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商务部、工商总局拟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实施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是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管理新模式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活力,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打造吸引外资强磁场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强商务、工商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程序,减少办理时间,降低企业成本,自2018年6月30日起,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实现“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切实增强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感。


三、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3—6月)。各省商务、工商部门按照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技术方案(见附件1)和“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将另行发文,与本文具有同等效力)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夯实基础和提供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在部门间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6月底)。各省全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7—12月)。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对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工作进行督查,梳理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四、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与业务联动,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制度衔接,强化组织保障和技术支撑,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应高度重视,指定相关负责同志牵头负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明确工作分工和各方责任,加强组织保障,采取有力措施,从制度、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整合优化办事流程。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应在“多证合一”改革框架下,结合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能为目标,科学、合理制定方案,整合优化企业和投资者办事流程,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纳入“多证合一”备案事项整合范围。申请人应当通过各地工商部门的“单一窗口”申请办理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商务备案时采集的个性化信息项目列入《“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形成“单一表格”(见附件2)。各地工商部门要改造完善工商登记网上受理平台,允许申请人自行勾选填报,登记系统自动提示申请人准确填报信息。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继续探索“单一窗口、单一表格”新模式。

(三)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关于“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以及工商总局、商务部等部门《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有关内容,畅通部门间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渠道,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做好外商投资数据信息采集、传输、接收和导入等工作,加大互联互通力度,在各省级商务、工商部门间实现外商投资数据信息高效、及时双向流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如发生变更事项,两部门应及时相互推送采集到的变更信息,确保数据信息准确完整。

(四)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应建立规章制度、丰富技术手段,加强对共享外商投资数据信息的安全管理,明确信息使用部门的使用原则和监管责任,确保数据信息的合理使用,安全传输、共享与存储。

(五)提高服务和监管效能。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应探索以数据信息共享为依托,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增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服务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共享数据信息为基础,建立完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发现企业承诺不实、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范围的,或企业补充更正信息后仍不满足备案条件的,两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推动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开展监管风险的跨部门综合分析与联合研判,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防控能力,通过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和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效实现两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切实做到“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商务部、工商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工作推进的督促、指导。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联系。

 

联系人:

商务部:刘举忠 商靓  

电  话:010-65197385  010-65197880

工商总局:王丹

电  话:010-88650870

 

商务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8年2月28日


附件:

附件2_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工商登记受理信息采集表.docx

附件1_“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docx